看板 JinYong
由於臨時板規已經到期,按既行板規應提出修訂板規之方案。 審酌板上之民意,且經與l板主討論,將新板規的修正草案在此提出。 現在開始置底一週供板眾們參閱與討論。 有任何問題都歡迎提出來,我將會盡力予以滿意的意見答覆及內容調整。 若沒有其它提出的意見, 預計將於一週後,對最終調整後的結果,進行為期七天的投票表決。 以下為草案內容,新修改的部分有上色處理,以方便板友們檢閱。 金庸板 F00L ────────────────────────────────────── 第一章 總則 1. 本討論板為中華民國境內,台灣大學批踢踢實業坊網站(telnet://ptt.cc) 內之金庸作家討論板(JinYong)。(以下簡稱「本板」) 1.1 本板隸屬於台灣大學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以下簡稱「網站」)內, 國家研究院群組下,文學作家研究院小組(Writers)中之公開討論板。 2. 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 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制定之站規所管轄,並受直屬群組及小組組務之規範。 3. 本板基於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訂定本板之板規。 為保障所有善意使用者之權益, 任何人於本板皆須遵從中華民國之所有社會規範,並謹守網路禮儀。 第二章 執行 4. 本板依據網站制定之站規,民選板主一人。 4.1 板主可依板務執行之需要,循站規經本板民意同意後申請增設板主, 或自設精華區小板主。 4.2 本板板主之離任與罷免等退場機制,亦依循站規之律定執行。 5. 板主必須依據站規律定之職權執行板務。 5.1 板務包含一般性之行政事務(例如設置精華區、進板畫面……), 及本板秩序維持之事務(例如修訂並執行板規)。 5.2 本板板主行使職權以服務為精神,於不違各項規範之前提下, 應以使用者民意為優先。 5.3 本板板主為維護討論板秩序, 得針對特定文章進行M文、鎖文……或做其它標記,甚至是刪(退)文。 於本板發文者,視為同意本板板主之標註權與刪改保存權。 不同意者,請勿發文。 5.4 本板板主得依各項議題,舉辦公共投票由本板使用者表決。 一般而言,若為板規中未訂定公投門檻之議題, 投票期間達三日,超過50%的有效票同意,視為本板民意同意。 5.5 本板板主為維護討論板秩序, 得「暫時鎖文24小時」,或向特定使用者提出【警勸】。 鎖文結束重新開放後或警勸過後仍未見改善,板主得視狀況以鬧板論處。 例如:【警勸】有異議可上訴,請雙方勿在裁決公告之推文吵嚷。 5.6 本板板主為維護討論板秩序,得向特定使用者提出【訊問】公告。 未於七日內正面回覆者,板主得視狀況以鬧板論處。 例如:【訊問】(F00L)請解釋 #1Q5HgU-C文中「滾回田裡去」是在對誰說? 第三章 使用 6. 本板之使用,包含任何於本板範圍內顯露之資訊(含連結目標之資訊)。 6.1 任何網站登錄者,於本板公布文章、推文,或參與投票、賭盤……等, 皆屬於使用者之行為,受到本板板規之規範。 6.2 本板使用者之網站帳號、暱稱、及簽名檔……等其他顯露資訊, 亦受到本板板規之規範。 6.3 板主執行板務所揭露之資訊,亦受到本板板規之規範。 6.4 本板板規乃針對使用人所訂定,不歡迎多重帳號者(分身)使用本板。 7. 本板為公開討論板,任何人單純閱覽之行為,不受本板板規之規範。 第四章 限制 8.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限制之板規,經使用者檢舉後,再由板主辦理處置。 8.1 必要時,於不違反各項規範細則下,板主得主動查察辦理, 惟其必要理由須於處置公告中說明。 9. 為避免鬧板滋事,本板對使用者資格具備「禁止使用」之限制。 9.1 本板禁止「退文記錄達二篇」或「登入次數未滿三百」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9.2 本板禁止「受本板禁言(水桶)處分」且「期間未滿」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9.3 本板禁止「未主動揭露同IP」或「多重帳號(分身)」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若於同系列文章中(有爭議時,由板主認定),出現「曾具」相同IP使用者, 應於第一時間揭露此資訊,否則視為未主動揭露同IP。 例如:推 XX: 我是OO的室友(與OO的IP相同),我認同他的看法。 板主得依簡易認定處分多重帳號,七日後執行。 若當事人不加申訴,則執行裁決,全案終結。 當事人若於七日內提出申訴,則上交站方帳號部判斷,再視判斷處分。 (若判斷為多重帳號者,經站方砍除帳號,自然無法再執行水桶之處分。) 9.4 本板禁止「被列本板不歡迎」或「被認定具鬧板記錄」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被列本板不歡迎者」乃為曾於本板發文而被噓爆(50相異帳號噓)之帳號。 「被認具鬧板記錄者」乃為經由板主判定,且獲得本板民意同意之帳號。 板主判定使用者具鬧板記錄,須將理由公告。 公告24小時內,未達五名本板使用者表示不同意,視為本板民意同意。 否則須發動三日公投,超過65%的有效票同意,方視為本板民意同意。 9.5 板主得以刪(退)文、(永久性)水桶等方式,阻卻被禁之帳號使用本板。 10. 本板禁止涉及違法和違反站規的言論。 10.1 是否為涉及違法和違反站規的言論,由板主裁決。 10.2 板主得於精華區備份後刪(退)文,或處水桶六個月之罰則。 11. 本板禁止與金庸或本板無關的言論。 11.1 帳號、暱稱、簽名檔之顯露資訊不在此限。 11.2 是否為與金庸或本板無關的言論,由板主裁決。 11.3 板主得鎖定文章,並要求被告於24小時之內另行發文向板眾道歉。 發文24小時後, 累積為正評(推文相異帳號數>噓文相異帳號數)者,視為得公眾接受。 未依公告時間內重新發文道歉,或道歉文未得公眾接受者, 板主得於精華區備份後刪(退)文,或處水桶六個月之罰則。 12. 本板禁止非板主濫用公告。 12.1 非板主而以板主立場誤導或恐嚇板友,亦予以等同處分之。 12.2 板主得鎖定文章,並要求被告於24小時之內另行發文向板眾道歉。 發文24小時後, 累積為正評(推文相異帳號數>噓文相異帳號數)者,視為得公眾接受。 未依公告時間內重新發文道歉,或道歉文未得公眾接受者, 板主得於精華區備份後刪(退)文,或處水桶六個月之罰則。 13. 本板禁止惡意討噓文。 13.1 其它如連洗、注音、政治、買賣……等「或許」令全體板友不悅之文章, 本板不強制禁止,惟發文者須注意讀者觀感,勿發惡意討噓文。 13.2 發文24小時後, 累積為負評(噓文相異帳號數>推文相異帳號數)者,視為討噓文。 13.3 同一使用者,出現連續之討噓文(不計時間間隔),視為惡意。 同一使用者,七日內出現複數討噓文(不計是否連續),視為惡意。 單數討噓文,經檢舉後由板主裁決是否為惡意。 13.4 板主得鎖定文章,並要求被告於24小時之內(逐篇)重新發文修正。 發文24小時後, 累積為正評(推文相異帳號數>噓文相異帳號數)者,視為得公眾接受。 未依公告時間內重新發文修正,或修正文未得公眾接受者, 板主得於精華區備份後刪(退)文,或處水桶六個月之罰則。 14. 為便於閱覽,本板鼓勵推文,並禁止未達百字(不含標點)之公布文章。 14.1 公告、檢舉……等板務文章不在此限。 基於特殊創意(如圖畫文)之文章亦不在此限,標準由板主裁決。 其餘如提問、轉錄、連結(連結碼不計入)……等文,仍須符合百字門檻。 14.2 板主應於該文文中、或另行公告,告知該使用者觸犯之行為, 並要求該使用者於公告時間24小時之內,自行補達百字或刪除文章。 超過24小時未依要求執行,處以該使用者水桶七日之罰則。 水桶處分後是否代刪文章,由板主裁決並執行。 14.3 一年內之累犯者, 板主得於精華區備份後刪(退)文,或處水桶六個月之罰則。 第五章 交流 15.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交流限制之板規,由使用者檢舉,板主仲裁之。 板主須依據「不告不理」之原則執行。 16.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16.1 違者由板主先口頭警告,請犯規者於24小時內對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警勸不聽者處以水桶七日之罰則。 16.2 是否刪(退)犯文,由板主裁決並執行。 17. 本板禁止出現粗話。 17.1 粗話乃指涉及性器官或性行為之描述。 17.2 對本板使用者粗話相向者,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17.3 為避免扼殺創意,對書中虛擬人物的描述文可有條件允許。 但由板主認定無虞,或打上馬賽克。 違者由板主先口頭表示,並請犯規者24小時修正, 警勸不聽者處以水桶七日之罰則。 例如:獨孤求敗真的有夠屌,按,真的殺人不眨眼…… 18. 本板禁止惡意造謠。 18.1 對本板使用者惡意造謠者,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19. 本板禁止惡意戰族群言論。 19.1 無端連結使用者具貶抑意味之族群標籤,視為惡意戰族群。 例如:你國中生?(戰年齡族群)你南部人?(戰南北族群) 19.2 惡意戰族群(含不定對象)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例如:果然是一堆文組的邏輯,程度一目了然!(戰類組族群) 20. 本板禁止未依規定回應。 20.1 為利於本板所有使用者閱覽,發表回應時要對象明確。 回文中請引用前文、揭露前作者,以明確表達對象。 若要以推文回應,請於目標文章中以推文回應。 20.2 回應不得與該文章或該作者之系列文無關。 20.3 違者視為惡搞所回應者,即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0.4 已主動顯示:抱歉,推錯(篇)……字眼者,不在此限。 21. 本板禁止惡意竄改他人文章(含回文與推文)。 21.1 惡意竄改引用文章,或是刪除與竄改推文紀錄者, 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1.2 因原推文者要求,或針對推錯文者, 經寄發站內信告知板主24小時後刪除,不在此限。 21.3 板主依板規執行板務,刪除或要求刪除不當言論,不在此限。 22. 本板禁止不符站規之轉錄行為。 22.1 未經同意,從他板轉錄他人文章至本板,或從本板轉錄至他板, 均接受原發文者檢舉。 22.2 違者視為惡搞所轉錄者,即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3. 本板禁止洗文之推文。 23.1 單篇或24小時內不同文章底下,相似內容之推文達三次者, 視為洗文之推文。 23.2 違者視為惡搞所回應者,即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3.3 已主動顯示:抱歉,(系統問題)按錯……字眼者,不在此限。 24. 其他於本板交流時未竟規範之惡意行為,使用者得依據本條檢舉。 發(推)文具其他惡意(例如:你討論的有夠cy)……等皆屬之。 24.1 是否為惡意,經使用者檢舉後,由板主裁決。 24.2 被裁定為具惡意之言論,即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5. 本板使用者之言論(廣義包含網站中其它討論板之言論),為可受公評之事。 未過當之借代(包含書中人物)或指稱,不定義為對人不對事; 過當之借代(包含書中人物)或指稱,則定義為對人不對事。 25.1 是否過當以「事實」(並非「字詞」)考量,並由板主裁決。 例如:陳近南說韋小寶是桃谷仙免罰,韋小寶說陳近南是桃谷仙違規。 26. 本章所揭示之水桶罰則,累犯者水桶時間以十倍,成幾何增加。 26.1 累犯的定義為一年內有重複犯規者,犯本章不同規條亦在累犯定義之內。 例如:累犯三犯者,罰則為 1 + 10 + 100 = 111(週)。 一犯 二犯 三犯 27. 對「未達水桶處罰標準」之不當使用行為,板主得裁決為「警告」。 27.1 「警告」效力為本案暫且免罰,但一年內觸犯任何板規,則視累犯補罰。 28. 本章所揭示按照板主要求公開道歉之執行,須重發新文道歉。 28.1 道歉文應直接回應板主裁決書(含標題),否則視同無效。 例如:(板主裁決書) [公告] #1DALdJx0 (F00L) 推文違規 (使用者道歉) Re: [公告] #1DALdJx0 (F00L) 推文違規 28.2 道歉文發文24小時後, 累積為正評(推文相異帳號數>噓文相異帳號數)者,視為得公眾接受。 未依公告時間內重新發文道歉,或道歉文未得公眾接受者, 板主得依其違規行為論處。 28.3 一文多犯者,公開道歉文中須一一說明道歉。 若符合此原則,違規(警告)次數以一次計算。 若悖離此原則,違規(警告)次數依文中次數算累犯(累計)。 第六章 公文 29. 使用者向板主提出檢舉文、裁決異議文、聲請文……等公文, 可選擇「板上公開提出」或「投送板主信箱」。 29.1 投送板主信箱之公文,請注意加上[板務]分類。 文章標題願意加具[板務]分類者, 視做「放棄智慧財產主張,並同意相關人員於板務公文中引用」。 未加上[板務]分類之文,視為「私領域」之文,板主得拒絕受理。 30. 檢舉文,係提出特定使用者違反板規之主張,要求板主裁判及處置之公文。 30.1 為求執行效率,檢舉文標題格式須按照格式發文,否則板主得拒絕受理。 格式:[板務] 犯文AID碼 (舉發ID) 違反板規 例如:[板務] #1DALdJx0 (F00L) 違規14條 30.2 檢舉文內應清楚說明檢舉事由與違規段落。 30.3 若板主裁決結果為被告有罪,應公告其裁決書於本板。 若板主裁決結果為被告無罪,得寄發裁決書予原告,不另公布。 30.4 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檢舉信鬧板。 一年內提訴且敗訴達二次以上者,板主得以鬧板論處。 31. 對板主之裁決有疑義者,提出上訴文、異議文、評論文應符合規範。 32. 裁決上訴文,係對板主之裁決不服,循站規向上申訴之公文。 32.1 上訴文應投發於文學作家研究院小組(Writers),並依該板規定發言。 33. 裁決異議文,係寄發至板主信箱,請板主再重新考量裁決之公文。 33.1 為求執行效率,異議文標題格式須按照格式發文,否則板主得拒絕受理。 格式:[板務] 裁決AID碼 (舉發ID) 提出異議 例如:[板務] #1DALdJx0 (F00L) 提出異議 33.2 板主裁決確立後,若行文不再受理同一案件,則不得再行文滋擾。 違者得以鬧板論處。(對此個案若仍有疑義,可依規定上訴。) 34. (裁決)評論文,係於本板對各項板務(含裁決)提出討論之文章或推文。 34.1 評論文仍受板規各項規範所限制,不應以評論板務要求免責。 34.2 板主裁決確立後,若行文制止討論某一個案,則不得再討論。 違者得以鬧板論處。(對此個案若仍有疑義,可依規定上訴。) 本言論自由之精神,板主執行本條規範應小心慎重,並說明其理由。 第七章 效力 35. 本板板規重訂或修改,須由使用者發起討論,再委請板主依民意擬定公佈。 35.1 板主草擬完成後,應公告置底,以利所有使用者審閱。 35.2 本修訂板規由本板所有使用者於推文中表決。 投票期間達七日,超過75%的有效票同意後,始得於公告日期生效。 36. 本板規不溯既往,所有使用者所適用之板規,皆依循使用時之版本。 本板規中關於「記錄」之限制則不在此限。 36.1 記錄係指自使用者登錄使用以來累積(或經消除後之累積)次數。 例如本板禁止「劣退文記錄達二篇」,即是指板規生效之當下即禁劣二。 (即使用者不得以「劣文產生時間在板規生效前」開脫。) 37. 本板規未修改前,若有緊急未竟之事宜,得由板主張貼置底臨時公告規範之。 37.1 臨時公告效力以三個月為限,三個月之後自動喪失規範效力。 37.2 板主必須於臨時公告到期日之前,按照臨時公告之補足事項, 提出本板規之修改案,並交付表決。 投票期間達七日,超過75%的有效票同意後,始得於公告日期生效。 37.3 一年之內,板主不得發佈規範內容相似之臨時公告, 以避免板主藉此濫權。 38. 板規修改流程範例: 【修改模式一】 第一步,板主認為有緊急未竟之事宜,或有板友在板上提出修改板規之意見, 則板主得將其以明文頒佈臨時公告試行三個月,經民意同意後實施。 公告24小時內,未達五名本板使用者表示不同意,視為本板民意同意。 否則須發動三日公投,超過65%的有效票同意,方視為本板民意同意。 第二步,臨時公告三個月效力到期日之前,板主依照37.2條提出正式修改案表決, 通過後於公告日期起實施新修改之板規。 【修改模式二】 第一步,板友正式提案主張如何修改板規(A版), 並於24小時內得到10位以上相異板友推文寫明「附議」。 例如:[板務] 提案修改板規第38條。(內文敘明修改文案、修改理由) 第二步,板主認為確可執行,則頒佈臨時公告試行三個月,經民意同意後實施。 公告24小時內,未達五名本板使用者表示不同意,視為本板民意同意。 否則須發動三日公投,超過65%的有效票同意,方視為本板民意同意。 或板主提出B版與A版進行三日表決,再根據多數頒佈臨時公告試行。 (若B版為「維持原板規」且獲多數認同,則不需另頒佈臨時公告。) 第三步,臨時公告三個月效力到期日之前,板主依照37.2條提出正式修改案表決, 通過後於公告日期起實施新修改之板規。 39. 本板規生效之日期為:民國107年05月01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8.157.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inYong/M.1521193569.A.F0B.html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03/16/2018 17: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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