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anattenhove (van)》之銘言:
: 如題
: 台灣職場的大家 下班後還收到主管的訊息
: 其實非常常見
: 通常不要太離譜 或是太誇張
: 一般人都會忍一下應付應付
: 畢竟還是要領薪水
: 那工時比台灣短很多的歐美人
: 很重視生活跟工作要分開
: 他們下班後主管還會傳訊息on call嗎
: 有沒有八卦?
:
你這不是廢話嗎?
當然也是
歐美的工作高於地方政府規定兩倍或三倍以上的薪資時
自動會進入責任制的工作類型
勞基法的規定會跟一般勞工不一樣
因為認定你自願領超額的薪水
不然為什麼一堆影集 電影都演
一堆菜鳥在拚事務所合夥人要拿分紅的時候
遇到家庭問題 ?
紐約之前有一個事務所約聘律師
一週只睡20還30小時猝死
不然命運好好玩 去複習一下
歐美跟台灣的差別只有
像這種人身攻擊跟威脅是不被允許的
會出現天價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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