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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聯合報 2.記者署名: 3.完整新聞標題: 台中男大生當YMCA隊輔偷拍女童上廁所 犯重罪下場超慘 4.完整新聞內文: 台中21歲陳姓男大生擔任YMCA夏令營隊輔, 竟尾隨1名女童進廁所拿手機伸進縫隙朝她偷拍,警方獲報扣得手機發現照片。 法院認為,陳趁女童不知下偷拍,顯已違反她意願,且陳犯7年以上重罪, 考量情狀認為情堪憫恕,減刑後一、二審都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3年6月, 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男2023年8月4日擔任YMCA再大學舉辦夏令營隊輔,幫忙照顧參加營隊學生, 當天他見1名女童進入女廁時,竟在後尾隨並拿手機從隔壁間伸入底下縫隙, 以此偷拍女童如廁畫面,女童當下發現,警方獲報當場在陳手機內發現偷拍影像。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男均坦承不諱,並有查扣影像等可佐。 一審認為,陳男明知對方是女童,仍拿手機從廁所偷拍, 其行為已經構成違反本人意願方式,使兒童被拍攝、製造性影像。 一審審酌,陳男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兒童被拍攝、製造性影像罪,其法定刑是7年以上,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罪。 一審考量陳男年僅21歲,偷拍時間不長,過程沒用暴力手段,惡性顯和暴力毆打、 強迫拍攝有別,且陳也坦承自白,已經和女童及家屬達成調解, 依刑法第59情堪憫恕予以減後,依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兒童被拍攝、製造性影像罪判他3年6月。 陳男不服上訴,主張他是在女童不知情下拍攝,過程平和、順利進行,沒有施以不法腕力, 沒有壓迫違反或扭曲女童意思表示,認為一審論以兒少性剝削第36條第3項認事用法有違誤 ,應論以刑度較輕的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並請求緩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陳男在女童處於不知下拍攝,無法表達反對,無異剝奪她是否同意被 拍的自由,足認是違反其本人意願,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也妥適,判處駁回。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17/7957222 6.備註: YMCA不是「基督教青年會」嗎? 還是你要跟我說男大生不是基督教的? 只是學校朋友介紹來當志工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42.1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15442351.A.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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