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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偵查機關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其上若備有「收受人簽章欄」,由形式上 觀察,於該欄內簽名及捺指印,即足表示由該姓名之人收受斯項通知書、告知書之證明, 是若有冒名而為之者,即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倘偵查機關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權 利告知書,其上僅備有「被通知(告知)人簽章欄」,則在該等欄位下簽名及捺指印時, 僅處於受通知(告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意思 表示,故若有冒名而為之者,應認成立「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5號 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意旨參照) 各位大大: 依照刑法第10條第3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上開“逮捕通知書”不是警察製作的嗎?為何不是偽造公文書罪呢? 謝謝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203.1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16166863.A.3DF.html
RonaldBBS: 刑法文書製作不是誰物理上製造了這紙張還是字,是誰出 05/20 10:31
RonaldBBS: 名表彰該文書內容為其思想、意思之傳達 05/20 10:31
RonaldBBS: 逮捕通知書是類似回證(收到通知的證明)或收據(收到 05/20 10:36
RonaldBBS: 財物之證明),由誰簽名當然是收到通知或財物的人簽以 05/20 10:36
RonaldBBS: 傳達已收到之意思,復由對方留存用以證明:你自己承認 05/20 10:36
Kroner: 維生素C 05/20 10:36
RonaldBBS: 有收到喔這件事 05/20 10:36
final9711: 你自己都說了逮捕通知書是警察做的,那就不會有偽造公 05/20 11:28
final9711: 文書的問題啦 05/20 11:28
esienhour: 這會不會太難了... 05/20 13:04
Kroner: 益生菌推薦 05/20 13:04
oRaNIX: 因為判決內容偽造的是「簽名」 05/20 17:38
takahashiKYO: 偽造的人是嫌疑人,你應該從偽造的人來看他有沒有公 05/20 18:18
takahashiKYO: 務員身分。 05/20 18:18
esienhour: t大好像突破盲點了... 05/20 22:05
Chricey: 魚油 05/20 22:05
sherlockscu: 一樓已經講完了 刑法上的偽造文書基本上不是指內容 05/20 22:07
sherlockscu: 而是名義人 05/20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