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詐害行為撤銷訴訟,債務人若宣告破產...
時間Wed Dec 27 18:53:22 2023
看到民事訴訟的教科書有一段舉例說明
X 為債權人 Y 為債務人
Y 將名下A地無償贈與給 Z 並移轉所有權
X 要撤銷Y Z之間的贈與行為
教科書上說:除非 Y 被宣告破產
否則通說認為應該列 Y Z 為共同被告
我的問題是
列 Y Z 為共同被告可以理解
但是跟 Y 是否宣告破產有何關係?
難道 Y 若宣告破產 有不同處理方式?
以上疑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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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newfrank: 27渝上字2740原判例 12/27 19:16
→ newfrank: 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 12/27 19:16
→ newfrank: 及處分權,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即無訴訟實施權,其喪失之 12/27 19:16
→ newfrank: 管理及處分權既由破產管理人行之,此項訴訟自應以破產管 12/27 19:16
→ newfrank: 理人為原告或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 12/27 19:16
推 Kroner: 關節痛就老人病 12/27 19:16 原來如此,謝謝。
※ 編輯: MrTaxes (112.78.77.231 臺灣), 12/27/2023 19: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