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小弟有一些有關損失補償救濟的問題想跟各位討論 首先以110年普考行政法為例 34.消防隊為救火破壞門窗直接進入甲之住宅實施灌救。甲依法請求補償門窗損害新臺幣( 下同)5 萬元, 但主管機關僅核給 1 萬元,就此差額,甲應如何救濟? (A)向主管機關協議請求國家賠償 (B)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C)提起訴願請求差額賠償 (D)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答案是(D) 按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 訴願及行政訴訟。」 那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是也須經訴願程序嗎 這樣(C)錯在哪裡呢 該不會是錯在要提起訴願請求”作成”差額賠償”處分”?(我目前只能想到這種解釋了 ) ——————————————— 另外想請教一下 有關不服補償價額之「給付訴訟」案件 土地徵收補償依109年大字第1號裁定,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即時強制補償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3項,走訴願及行政訴訟(課予義務) 行政處分撤銷跟廢止所生之信賴保護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6條) 行政契約調整之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46-147條) 後兩者法條也只寫給付訴訟 行政契約的部分可以理解走一般給付訴訟 那撤銷廢止行政處分之補償 目前看到的討論也是走一般給付訴訟 想請教一下為何不是請求作成補償一定價額之處分,而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訴訟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14.39.1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91328184.A.C72.html
flyluo: 會不會是因為核定一萬元,而他不服這個決定,應該要拒絕這 08/06 21:28
flyluo: 個決定並要求HB給予他要的,才要科與義務訴訟。 08/06 21:28
saber50116: 甲要求5萬,主管機關僅核給1萬 ,甲不服 08/06 21:43
saber50116: 因此要提課予義務訴願(要求做成一個新的處分,要5萬 08/06 21:43
saber50116: 而不是1萬) 08/06 21:43
Kroner: 關節痛這種東西靠UC2就對了 08/06 21:43
saber50116: 意即變更原本1萬的VA改成5萬的VA 08/06 21:43
abc951753: 對的 那為何C是錯的呢 08/06 21:51
saber50116: 因為他是說差額「賠償」,賠償用在違法行為,消防隊 08/06 21:58
saber50116: 救火是合法行為,用「補償」 08/06 21:58
Chricey: 不動對關節最好,拎北都躺著 08/06 21:58
saber50116: 選擇題的小細節要多注意 08/06 22:00
abc951753: 感謝S大 真的是一個不留意就丟分了 08/06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