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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BOC (花嚴)》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建議懲處空服員工會3幹部構成不當勞動行 : [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408162 : 建議懲處空服員工會3幹部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法院逆轉判華航勝訴確定 : : 最高行指出,勞動部裁決認定華航評議會約談、建議懲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要求 : 航在內部網站刊登裁決主文,處分均有違誤,自為改判華航勝訴。 : : [心得] : : 華航一二審敗訴,最高行政法院則改判勝訴,勞動部裁決被撤銷 : 這也代表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公司約談跟評議,都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目前還查不到這件判決書, 但你的解讀有誤, 這新聞的意思是說:只有「建議」,就還沒構成。 就醬子而已, 基本上意思就是未遂, 己著手, 但未遂, 要既遂才會構成, 人評會評議後才既遂. 所以並沒有說約談、評議不會構成。 (所以我查判決書就是為了看後來有沒有開人評會、人評會決議是什麼) 倒是查到民國106年到現在還真互告了後多件, 最高行政法院至少有另二件已確定, 大概的內容有: 1. 華航提告他們幾人部分刑事誹謗罪(被不起訴處分)等等, 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2. 華航刑案輸了後, 再用侵權行為(184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全告)告民事, 雖然華航仍輸,但這個輸也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3. 張書元把薪資單貼上網部分, 沒有違反個資法.. 這部分很有趣, 因為華航認為薪資單是營業秘密, 但法官說華航內部的工作規則,只是在重申「個資法」的規定, 而個資法是處罰洩露「他人」個資的情形,而不是自己個資的情形, 而且張書元有將金額模糊, 依前後文也只是在強調他連年終將金欄位都沒有。 所以「約談」的部分, 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4. 在公司內網公布判決主文部分, 因為前面第1. 2. 部分被撤銷, 這部分從而失所附麗(4.是以1.2.成立為前提), 所以跟著判華航勝訴。 所以看樣子這一件(我猜)應該是前案沒有勝, 才另外加告的部分, 把標的拉前到「建議」, 另起爐灶。 但法官認為太前面了, 所以不成立不當勞動行為。 努力看了半小時, 理解有誤的話請見諒, 也請高手能多補充。 註:本案個人對雙方均無法認同, 以上純粹分享閱讀心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90.1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693575569.A.7E5.html
KW96: 實在好奇他們後來真的有被解僱嗎?09/02 04:37
soonga: 如果被解僱了,這次華航不會拿到勝訴09/02 12:54
KW96: 感謝二樓解惑09/02 14:17
TBOC: 你開頭就錯了,事實就是華航開評議會、約談都沒事09/02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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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hodes (101.12.93.188 臺灣), 09/03/2023 01:48:04
cka: 原來是二樓說這樣 09/03 04:54
Kroner: 不動對關節最好,拎北都躺著 09/03 04:54